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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权利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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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权利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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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权利与障碍 (442 reads)      时间: 2003-1-24 周五, 下午10:5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公开信》第二条请求:

“切实保障当事人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诉讼权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这句话中的设置障碍,指的是阻碍当事人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障碍”乃是与“权利”联系而言,针对的是权利而不是一般

的行为。只有在有权利的地方,才谈得上为行使这种权利而设

置障碍。假如当事人本来就没有作某种行为的权利,那么,设

置障碍阻挠当事人作此行为,就不能说成是给其权利设置障碍,

只能说是给其行为设置障碍。



例一:根据法律,不涉国家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不经侦查

机关批准即聘请律师介入的权利。此时侦查机关以任何借口阻

挠律师介入,都是对当事人的权利设置障碍,不符合保障当事

人权利的要求。



例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经过侦查机关批

准可以聘请律师介入。在这里,批准这一手续,确实会阻碍律

师介入,但它本身就是聘请律师介入这一权利成立的前提,法

律上不能视为诉讼权利的障碍,因为当事人依法并没有不经批

准而聘请律师介入的诉讼权利。既然没有此权利,就谈不上给

此权利设置障碍。



例三:侦查机关把本来不涉国家秘密的案件,当做涉及国家秘

密的案件,阻挠律师介入,即属于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设置障

碍。我以为,小老鼠案中最令人担心的,就是这一点。



了解了这些基本概念,相信大家已经可以看出,所谓“不得给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设置任何障碍”,乃是天经地义的事。《公

开信》第二条:“切实保障当事人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诉讼权

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完全符合中国现行法律,从法律角

度看是无懈可击的。本坛上一些朋友对此条有误解,看来是对

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不够了解,分不清针对行为的障碍与针对

权利的障碍所致。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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