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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向非文人,不绣钉子,蟋蟀澄清几个法律概念,并请本坛法律人士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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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1)是文字方面的问题;2)你说的不对;3)对本次论题来说根本没什么关系,不谈 -- 新新右派 - (1534 Byte) 2003-1-14 周二, 上午4:30 (160 reads) |
不争论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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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你说“不论国内政权如何更替,原来的国际条约都是不可擅自更改的”,简直笑掉我的大牙。你就算不懂法律,电视新闻总看的吧?听没听说过每次政变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会宣布“承认”或“不承认”新政权吗?连新政权的合法性本身,都有疑问,则新政权怎么可能自动继承旧政权的条约呢?
比如阿富汗塔利班政府倒台了,难道新政府还会继承旧政府对国际恐怖组织的承诺?“不可擅自更改”?
凡发生政变的场合,新政府都会选择宣示,是否尊重旧政府的条约。另一方面,旧的缔约国也可以选择宣示,是否承认新政府对旧条约的继承。象美/苏反导条约之所以被美/俄继承,就是因为美俄双方都选择了承认这个条约的延续。
中英谈判的前提是什么?是“香港主权不容谈判”,谈判的只是具体的收回办法。撒切尔夫人本来想根据过去清政府的条约,作一让步,归还主权,但永久租借香港。谁知中国(邓小平)一句“主权不容谈判,香港一定要收回”就堵回去了。好好读点这段历史吧!中国的国际威望象你说的那样,“倒退一千年”了吗???
就这样还要“新新右派”呢,作为半个“老老右派”我很为你惭愧。草庵在上面威胁我说“不懂不要装懂”,这句话借来送你很合适。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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