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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向非文人,不绣钉子,蟋蟀澄清几个法律概念,并请本坛法律人士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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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向非文人,不绣钉子,蟋蟀澄清几个法律概念,并请本坛法律人士澄清 -- Anonymous - (1598 Byte) 2003-1-14 周二, 上午2:51 (528 reads) |
不争论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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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早就警告过你,凡涉及国际规范、或外国情况的事情,不要乱说。因为你不懂英文,靠转抄中文报纸,结果每说必错。丢你自己的脸也就罢了,反正你老弟脸皮厚。关键是流传出去,误人不浅啊!
你还是老老实实就事论事,写点关于中国问题的政评之类。如此,你偶尔还是能冒点火花的。
现在告诉你,你错在哪里。你说“按照国际法观点,国际条约和规则高于国家法律”,这话不但不符合事实,而且逻辑上就狗屁不通。
1、逻辑狗屁不通。所谓国际法,本身也只是一种“国际条约和规则”。所以你这话乃是严重的循环逻辑。好比说“按照我草庵居士的观点,草庵居士的看法高于不争论”。呵呵。
2、世界上很少国家国际法置于国内法之上。美国就是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从基本的法理上说,国际条约不过是一个国家的权力代表(政府)同另一个国家权力代表之间签署的协定。那么,这个签约代表的签字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只能是国内法授予的。所以,无论如何国际法的效力不可能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后者是前者的皮。所谓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政权更替,原有的国内法就失效了,原有的国际条约也都相应失效。这时新政权从理论上来说,就完全可以不承认前政权签订的条约!中国过去废除不平等条约,依据的就是这个原则。收回香港,也是依据了这一条(以前的条约中有永久割让香港一说)。
3、你举所谓公司的例子,只能说明你老草缺乏基本的法律训练。公司不是政治权力实体,它不是立法单位,公司内部章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国家是立法单位,二者完全不一样。这个世界的基本立法单位不是别的,就是国家,
哈哈,替蟋蟀兄做了点打字的工作。我不是法律专家,批的肯定不到位,欢迎蟋蟀兄补充!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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