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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毛泽东辩护,兼回两条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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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毛泽东辩护,兼回两条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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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为毛泽东辩护,兼回两条虫子 (175 reads)      时间: 2003-1-07 周二, 下午9:0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概说:



从余律师的总结陈词中,我们没有看到指证毛泽东罪行的任何强有力证据。(也许总结陈词中

不该出示证据,但是既然两条虫子认为根据该文就可以判毛泽东死3000次的死罪,要我来批驳,

我就只能说:该文根本不足够)。余律师首先就强有力的假设毛泽东犯有滔天大罪。他的主要精力在说明这些

滔天大罪应不应该受到处罚这一基点上。而我们希望听到的,显然不是这个。我们希望听到的,是余律师必须证明:



1)这些滔天大罪的事实确实存在;如果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比如说毛泽东干死了3000个女人而又拿不出证据,那是不能据此定罪的。

2)这些滔天大罪的事实确实是罪恶。如果这些事实尽管存在,可是不能算罪恶。比如在一个恶棍正在要杀你

的时候,你奋起反抗把这个恶棍干掉了,你这个杀人事实确实是事实。可是,这能不能算是你的罪恶呢?我们坚决认为,无论是在高级法律还是低级法律中,这都不能算罪恶。

3)这些滔天大罪确实是毛泽东干的。或者说,确实是该毛泽东负责的。我们注意到了余律师的总结,主要是在说明这一条。然而说的支离破碎,东抓一把西抓一把,根本没有系统性。尤其严重的是:余律师是在没有

或很少提到1),2)两条的情况下,才来论述3)的。所以他的论述是无本之末,无源之水。这就好比一个人

大谈特谈天堂是如何美妙,当谈完后别人问他:这个天堂存在吗?余律师就支支吾吾地说:我也不知道存在不存在。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二、以下是我对余律师总结陈词的主要要点的抽取。明眼人一眼就可看出,我在概说中对余律师总结的

指责是有根据的。不是污蔑他。我本想逐条驳斥一番。可是先有点事情要去办,所以留待以后再写,如果那时

两条虫子还不服的话。如果将来谁还不服,我们就可以针对如下15条,一条一条地来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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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陈词:对一个独裁者的指控



余东郭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



1,我们已经举出了人类文明的各个形态中包含的某些基本共识及其强制力。这构成了一种现实的高级法背景。



2,国内法部分的罪名包括违宪、渎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公共秩序、故意杀人、强奸、破坏文物和侵占财产罪,



3,关于犯罪主体,对方辩称被告所为乃代表其所属政党、依据其政纲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因此,其所为即便构成对社会和个人的损害,亦属职务行为,应主要归责于其所属政党。我们认为,被告作为政党领袖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其拥有对于法和正义的豁免权;况且,我们已经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政党更多地是因他而作恶而非相反。



4,在高级法部分,我们指控的罪名包括反知识、反历史、反伦理、破坏语言、破坏生态环境和劫魂罪。





5,首先,辩方认为,被告实施的部分行为虽然对整个民族构成了不小的伤害,但其对于民族国家构建、国家工业化和社会整合等方面的巨大功绩足以抵销这些伤害。但从法律上说,一个犯罪行为应据其本身而获得独立的对待和追究,而不论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以外有何种善行或功绩。



6,退一万步说,即使我们承认功过是可以量化和相抵的,被告的功大过大还是个问题呢。



7,我们已经说过,被告可能不是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独裁者,但肯定是残暴了最大多数人的独裁者。对被告在民族国家构建、工业化和社会整合过程中的贡献也都是可以提出相当有力的质疑和反驳的。在被告以前,民族国家的构建实质上已由另一个政党和另一个合法政府完成,我们不在这里提出被告犯有普通战争罪的控诉就已是对他网开几面了。而所谓的工业化,是以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掠夺为代价的,由此导致的经济结构失衡更是至今仍在困扰我们的问题。再说社会整合,一方面其整合方式本身以清除社会的中介性社团和组织为前提,这为那种史无前例的独裁和全面的社会控制提供了基础,从而扼杀了民间公共空间,取缔了私人生活;另一方面,这种整合后来又被他自己毒化和瓦解,直到完全摧毁,并使得我们今天的社会整合都成为不可能。退一万万步说,即使我们承认被告在这些方面的功绩,按照功过论的逻辑,被告在人口问题、教育问题、知识破坏、道德沦丧等方面造成的无可估量的损害也根本不是这些功绩能够抵销的,甚至连一个零头都抵销不掉。请辩方告诉我们,有谁能摸清这个国度被他打断的肋骨?



8,辩方认为,被告在其执政生涯中所造成的损害是从事伟大事业和社会变革时期所不得不付出的必要的代价,因此这种责任是直接从属于伟大事业和社会变革本身的,而不应由被告来承担。我们想问的是,一项伟大事业的代价要大到何种程度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一个付出了过高甚至是不可估量的代价的事业还能称为“伟大事业”吗?陀斯妥耶夫斯基的不朽著作《卡拉玛佐夫兄弟》中的伊凡说出了我们的心声,“我付不起这项伟大事业的票价”,因此我们只能替千千万万作为“伟大事业”肥料的死难者把入场券还给他本人。真的,在一个孩子的眼泪中,上帝的名誉都要大打折扣,更何况人间一个小小的偶像!康德说过,人只能被当作目的,而不能被当作手段,哪怕是所谓“伟大事业”的手段。当我们把所有人都变成伟大建筑的砖头或螺丝钉时,据此建成的大厦究竟是为谁建造、谁来居住呢?是后人吗?他们也和我们一样被格式化成了砖头和螺丝钉了呀!看来,我们真的没有白活,“他们不是把我们的骨头堆成堡垒了吗?”(纪伯伦《沙与沫》)代价论实质上是刚才我们反驳的功过论的一个变种,如果代价论能够被合法化,还要正义干什么?



9,辩方声称,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基于其善良意志和理想主义而从事的对人的改造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是由于人性本身的弱点导致人们无法满足他的理想主义对人的要求,这种后果并非被告愿意见到的。我们认为,动机是无法验证的,尤其是被告的所谓“善良意志”更是无从说起。相反,我们倒是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表明被告在“反右”和“文革”中所具有的“邪恶意志”(根据他自己的供词和政治遗嘱)。至于那几滴眼泪,效仿鳄鱼是任何一个政客的本能和天职。从法律上说,动机或意志的善良并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尤其是对渎职罪这样的罪行,动机不是定罪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人类对于善良意志的质疑和反思古已有之,一个自以为善良的人总是缺乏对自身的反省,因而“地狱之路大多由善良愿望铺成”。如果被告读过《俄狄浦斯王》的话,即使他真的不是居心叵测,他是否也应该象俄狄浦斯那样刺瞎双眼、自我放逐呢?



10,至于被告的理想主义,我们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更多的是权力之争和既得利益之争,而非出自理想主义。把自身的权力和既得利益神圣化并冠以“理想”之名是意识形态政客们的常用伎俩,在理想主义的美妙言辞背后是赤裸裸、血淋淋的算计和阴谋。退一步说,即使我们承认被告的行为有理想主义的成份,历史事实证明这种理想主义也更多地是一种丧失正常判断力的神智不清和自欺欺人,并且其所依据的理论本身是对一种根基不稳的社会学说进行歪曲和篡改的结果,因而是极度荒谬和虚假的。退一万步说,即使这理想是真实有效的,强制人们去践行这种理想仍然是邪恶的。最后,这种“理想主义”的失败也根本不是因为什么人性的弱点和不完善,而恰恰是由于人没有它所想象的那么下贱、无耻和无知。人不是在一起放牧的羊群,更不是什么“砖头”或“螺丝钉”。人性的光辉和尊严表现在人能自主选择自己的理想、信仰和生活方式,任何对这种自由的剥夺都是对“理想”这个词本身的践踏。



11,辩方认为,被告被其时代局限性所约束而实施了错误行为,不应将行为后果归责于他本人,而应归责于他所无法抗拒的历史条件。辩方进一步认为,今天的审判是无视在他前进道路上弥漫的“雾”以及他所背负的时代重负而苛求被告的一次入侵,从而实际上否认了人的知识缺陷和行为边界。这种知识缺陷部分地导因于被告早年在战争中的巨大成功而在他心中形成的“救世主”意识和真理幻觉,促使他错误地看待自己,这是任何一个可能身处其位的人都难免的。我们认为,每一代人当然会面临历史条件和认识论上的界限,并且人的确是容易被成就冲昏头脑,但这仍然不能作为开罪的充分理由。在每一时代,在历史情境给定的预算空间内(相当于微观经济学上的“预算约束”),人都有自身的选择的可能性,否则政治家由于不能作出任何实质意义上的选择而不成其为政治家,否则任何罪行也都是不能追究的。法律的一个前提是人的自由意志,人对这种自由必须负责,尽管这自由是有一定预算边界的自由。至于知识缺陷,被告一些重大罪行显然是丧失正常判断力的丧心病狂和刚愎自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不足。一个正常的人不会相信“大跃进”和人口问题是一个知识缺陷的问题,那只可能是疯狂和良心泯灭。如果说他真有什么知识缺陷的话(他自己肯定是不会这么认为的),那也是他消灭知识和知识分子的政策造成的恶果,也只能归责于他自己。在被告所经过的教育中,儒家学说和马克思学说都提供了一种关于认识的不完备性的警示,而他本人不仅不意识到这一点从而设计一种机制去纠正自身可能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地打压和迫害任何对其进行质疑和批评的意见。因此,他的时代局限性更多地是他自己造成的,并且他还局限了别人。



12,辩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其个体的心性特征而为,而其心性特征又是中国文化传统、他所出身的农民阶层的普遍心态及其个人经历综合作用的结果,表现为某种性格缺陷。为此,我们对于被告的行为可以有一种同情的理解。然而,法律除了考虑主体在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即是否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之外,并不考虑一个人的心性特征和性格缺陷。退一步说,亚里士多德说过,性格也是选择的结果,人并不能以性格为由来逃避责任。并且,我们有理由要求一个国家的领袖具备某种超越性,即能够超出他所出身阶层的特殊利益、心态和视界,而对整个国家的全体公民负责,而非仅仅偏袒于哪个阶层或利益集团。如果他不具备这种能力,他就应该退出政治舞台。被告有性格缺陷,这使得他没有资格留在决策者的位置;但既然他还是决策者,就不能再以性格缺陷作为挡箭牌。任何人都无权享受神的权力而只承担人的责任,更不用说只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了。



13,辩方认为,由于政治行为带来的后果大多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能把那些灾难性的后果都归责于被告。问题在于,对被告来说,他的决策所造成的后果绝大多数都是可以预见到的,并且已经被人预见到、同时以清晰的形式作出了警示的(例如人口问题)。被告作为一个政治家,我们可以不要求他具备正面的预见能力(即对事物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性的预见),但我们必须要求他具备对于可能发生的灾难的预见能力,只要这灾难不是纯粹的自然灾难;即使他不具备这种能力,他也有义务去倾听那些对此进行预见的声音。否则,国家就可能陷入极大的危险而不自知。被告统治时期,我们国家就正处于此种境地。甚至根据被告的供词,他有意识地使我们国家陷入到一种混乱和大破坏的局面中并以此为荣,视之为其一生中两大“壮举”之一。因此,这种政治行为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即便有,也正遂被告之心愿,且由其一手造成。



13,辩方声称,判定一种制度和生活方式、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不应是现在人们所认同的标准或者某种抽象的标准,而应该是当时大多数人对自身幸福与否的理解。法庭传唤的那些“忆甜思苦”的证人们的证词似乎要唤起我们对一个黄金时代的回忆,并要求我们不仅不能对被告进行控诉,反而要我们为之开脱一切罪名并使社会整体回到那些“阳光灿烂的日子”。姑且不论这种价值主观论的论调恰恰使被告所宣称的“理想主义”本身成为不合法(因为人人都有自己对幸福的理解,一种强制推行的幸福观正是反幸福的),那几千万被活埋、被饿死、被奸杀、被割喉枪杀、被殴打致死、被迫自杀的死难者难道会认为自己的死是“安乐死”吗?除非我们认为死亡本身就是最大的幸福,而不论死亡的方式和原因,才能得出这种毫无人性的结论。我们想请辩方正面告诉我们,恶是否存在?是否因为某些人认同于恶,这恶就不再是恶?对于那些证人,我们认为他们也是受害者,他们为被告作证难道不构成一种反讽?他们对自身受害和受奴役的不自觉,既激发了我们的同情和责任心,也更说明了这场审判的必要性。自我感觉良好的奴隶就不是奴隶吗?他们的良好感觉中有多少是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毒化、驯化的结果,有多少是他们在当代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绪性反应,又有多少是本己本真的个人体验?在这一点本己本真的个人体验中,又有多少是与被告无关的、在任何时代都存在的个体的幸福感(诸如青春和爱情)?即便他们的幸福感不是被制造出来的,他们对那个时代又有多大的代表性?不要忘了,那么多最不幸的人们已经死去,他们今天不能来到这里作证。



14,我们痛苦地看到,这场审判的拖延本身就构成一种罪恶,且是我们每个人都犯下的罪恶。因此这场审判并非仅仅针对被告,而且也针对我们所有的人,包括我们这些控诉者,对不起,也包括您,尊敬的法官大人和陪审团成员。我们不能将这种罪恶仅仅归结为国家体制的遮羞布和权力既得利益的自我防护,也不能仅仅归结为中国知识分子群体的软弱、无能和良知泯灭,甚至不能仅仅归结为意识形态的奴化教育对我们基本人性和道德准则的破坏。我们作为理性生物,应该有能力抵制这些外在力量对我们心灵的钳制,但我们没有这样。我们身上的惰性,对市场意象形态的天然迎合,使我们对于政治、伦理和公共生活变得冷漠。更为致命的是,我们人性中对强权的角色认同和偶像崇拜使我们心甘情愿地逃避甚至嘲笑自由,我们得到的只是锁链,却自欺欺人地认为得到了整个世界。帕斯卡尔的话象是对我们的判词:“人如此之卑贱,竟至于向禽兽屈服,竟至于崇拜禽兽。”



15,因此我们还必须反向,对我们自身进行审判。被告虽然实施了罪行,但他却是被我们民族自行挑选出来的罪人。被告作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作为被我们选中的伪先知,是我们民族为自身设置的刽子手和自杀机制。这种民族的自杀一方面固然要追究到我们文化传统中圣-王-师三位一体的儒教结构和专制主义的国家结构,因此对被告的审判同时是对给予人虚妄希望的整个中国文化传统中包含的恶的揭示,从而为中国文化对自身的反省提供了一个契机。另一方面,被告实质上是存在于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恶的人格化形式,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他,恶一直活着,不仅活在为他打造的供人顶礼膜拜的水晶棺里,而且活在我们每个人的语言中,生活方式中,价值观中。因此追究本身必须追究到作为这种罪恶温床的日常生活中,必须成为对法西斯的生活方式和人性中的法西斯倾向的拒绝。为了杀死我们人性中那个残忍卑鄙却笼罩着崇高光环的“王”,我们必须敢于象眉间尺和黑色人那样舍弃自身的头颅,必须敢于在灵魂的沸水中自己咬啮自己,与自身的魔鬼博斗。在此,我恳请法官大人确认我们所有人,对不起,仍然包括您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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