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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程序错误”是什么?--答笔名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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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谷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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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所谓“程序错误”是什么?--答笔名123
笔名123先生昨天在答本人跟帖的帖子最后说了一句:“破例和教友说两句话”。谢谢你看得起,认准了我是教友,而且认准了和法轮功是没法“理性讨论”的,竟然“破例”对我“理性讨论”了。既然如此,我不答两句就说不过去了。记得前不久一票友先生曾经指出,心急慌忙地声称自己不是法轮功,这种做法在西方其实是一种“政治不正确”的事情。我想想有道理,因为这种声称会让人感觉含有对他人信仰的“歧视”。不是就不是了,用不着声称不是。法轮功遭到政府违法违宪地公开镇压已经三年多了。包谷谴责这种镇压、为法轮功的信仰自由辩护也已经三年多。如果今天有人认为我是法轮功,我不再声称不是。我不再以被误解是法轮功信徒为耻,不再以站在被强权残酷无理地镇压的底层民众一边为耻。相反,我不在乎笔名123先生是不是某党的忠实党员或秘密党员,尽管我认为他为某党违法镇压的辩护,过于性急,把党想遮盖着的那层纸也捅破了,效果是不太好的。不管他是不是,我是愿意“理性讨论”的。
在法轮功遭到镇压的问题上,分歧在什么地方?
这是“理性讨论”的要害。
记得江泽民先生会见美国总统克林顿的时候,亲手把一本法轮功“罪行证据”交给了老朋友克林顿,电视上有这个镜头。看到这个镜头,我不得不承认,江泽民先生镇压法轮功,和当年毛泽东打击刘少奇,主观上有所不同。毛泽东是心知肚明,知道自己“和尚打伞”,知道自己是无法无天地要置政敌于死地,尽管他也知道事情总有一天要摆到台面上来,所以也搞了一本证据,证明刘少奇是“叛徒、内奸、工贼”;而江泽民先生个人很可能是认定了法轮功有害。其区别就是,毛泽东当年搞的那本“刘少奇叛徒、内奸、工贼证据”是编号下达,向人民群众读一遍就一律回收,一本也没有留在民间;而江泽民先生却急切地要将他搞出来的“法轮功证据”面交克林顿,从此留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档案馆里,永远也收不回去了。
江泽民先生想向克林顿传达的讯息是很明确的: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有中国政府的道理,你看看这些证据就明白这个道理了。明白了以后,西方世界就请不要说中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违反人权了。
不知道现在江泽民先生是不是明白了,为什么克林顿总统这么聪明的一个人,就是听不进中国政府的“理性讨论”,为什么这满世界就没有一个象样的人、象样的团体,没有一个国家,表示出一顶点的可能,来接受中国政府的镇压理由。
为什么?
道理其实非常简单:作为一个执政党、作为一个大国的政府,面对法轮功这样一个民间信仰,不管你想做什么,不管你有多少道理,你都不能象1999年7月、10月和此后三年那样的做法。那样的做法是违宪的,是非法的,是违反了联合国人权公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反了中国刑事法,刑事诉讼法,是政府的知法犯法,是执法机构的执法犯法,是立法机构的违宪立法。那样的做法,是一种罪行。用一本印刷精美而画面血腥的“证据”亲手面交克林顿而指望全世界认同这种罪行,岂不是too simple, too naive?
如果现在“理性讨论”的不是“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的合法合宪性”问题,而是你要不要信法轮功,或者你怎样劝说你的家人不信法轮功的问题,那么,我们可以继续“理性讨论”诸多话题,比如什么是宗教,宗教和邪教,宗教的历史,宗教的社会地位,科学和宗教,理性和信仰,终极追问在理性中的地位,终极追问和信仰的关系,宗教的法律问题,宗教结社的法律问题,宗教自由和宗教活动触犯刑事法规的处理问题,等等等等。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也有权说出自己的看法。在这样讨论的时候,我们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的权利是一样的,我们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同样的保护。
但是,现在我们面对的问题是:中国政府如此镇压法轮功是不是公正?人权有没有受到侵犯?宪法有没有受到破坏?法律和正义有没有受到践踏?
回答这个问题的着眼点是:中国的党中央和政府镇压法轮功是不是有足够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是不是符合法定的程序。
如果你有起码的法律知识,有起码的公正心,有起码的“理性讨论”的心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只有一个:NO!
感谢笔名123先生坦率地承认了这一点。可是笔名先生认为,“程序错误不必妨碍结果正确”。这恐怕是党中央和中国政府也不愿意摊开来谈的,他们大概还没有simple和naive到肯承认“程序错误”的地步,因为对于一个政府来说,“程序错误”只不过是违宪非法的另一种说法而已,最起码也要追究渎职罪的。对笔名先生,我不想往深里说了,我只想说,对于一个大国,不管你是民主国家还是帝王国家,只要你想依法治国,只要你有一个宪法,“程序”就是不能容忍“错误”的。程序错误就是犯法。没有程序的约束,谈不上什么“结果正确”,因为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结果的公正。允许以“结果正确”为理由而“程序错误”,那么作为“程序”的法律就是一张废纸,就成了毛泽东手里的玩物。
笔名先生还举了一个计划生育的例子来说明“程序错误”而“结果正确”的合理性。这个例子举得太糟糕了。笔名先生还把“中世纪愚昧”提了出来。我想,如果笔名先生愿意继续“理性讨论”的话,可以提出更多的阐述以后,我再来应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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