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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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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说“平等”   
老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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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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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说“平等” (1169 reads)      时间: 2002-11-12 周二, 上午10:49

作者:老金在线寒山小径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说“平等”



所谓“平等”,如果瞩目总是最终的、结果性质的,那“平等”也就极为可疑。许多专断主义与大泽乡式的流血运动,都是因为瞩目于这个最终的、结果性质的“平等”而发韧的。



说“平等”,主要应该是说“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同时,“机会”和“权利”,也要在有序竞争中获得动态的演进。所谓“机会”与“权利”指的是当下的人的“机会”与“权利”,也就是获得有序竞争资格和能力的“机会”与“权利”;它并不追溯以往何以获得或未能获得这个竞争资格和能力的根由。譬如,私有财产是一个当下的人的当下事实。你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构成了你获得有序竞争的资格和能力之一。你是否拥有私有财产,以及私有财产的多寡,私有财产的来源,等等,不是“机会”或“权利”在进入“有序竞争”时的考虑对象,它属于另外一些问题,与“平等”这个命题没有直接关系。私有财产是必须给予尊重与保护的。



可以用一场体育赛事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就说奥运会百米赛跑吧——



1·从原则上说,百米赛事,每一个自然人都应有参赛的资格,北京人可以参赛,马家沟人也可以参赛,但是所有试图参赛的自然人要遵从有序竞争规则。所有不遵从规则的人,也就自动出局,被排除在赛事之外了。除非所有的人都不遵从竞赛规则——而这样一来,也就谈不上什么“机会”或“权利”,更谈不上什么“平等”了。



2·赛事有等级,一个县城可以组成赛事,一个地区可以组成赛事,一个国家也可以组成赛事,最后,是国际间的赛事。不然,一个百米跑60秒的赛手,要去参加奥运赛事,这个奥运会就将因人满为患而无法召开。设定赛事的等级,对于各级选手都是公平的,也是平等的。规定赛事有等级,所有的参赛者都面临这个“等级制度”,都将在有序竞争中胜出或是出局。



3·到了奥运赛事这个等级,60秒的赛手早已经淘汰出局了,但他参加了前边某一个等级的赛事。他的成绩证明了他不够参加奥运赛事的资格。该有的机会他已经有了,该有的权利他也已经有了;但是奥运赛事的机会与权利他却在竞争中失去了。这也是非常公平的。



4·所有参赛的选手,必须遵守各项赛事规则,也即有序竞争的规则。比如,不得服用兴奋剂,你是国家总统或大老板也没有权利服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跑道,你昨晚贪杯睡眠不足未能起床也不能改变时间;号令枪响起后才能起步,你是什么享有尊荣的精英也不能在枪响之前起步;率先撞线的获得冠军,你再悲哀甚至想去自杀也不能获得怜悯从而改变名次……这些规则就连规则的制定者(如果他也参赛的话)也不得例外。



5·有人跑了9秒,有人跑了10秒,有人跑了11秒,有人跑了12秒……赛事将据此排出名次:冠军、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无论多么厉害的人物也无法更动这个结果,譬如,让所有参赛的选手都认承自己是第三名;更无法在赛时之初就规定选手都跑成第三名。离开了“有序”不成,离开了“竞争”也不成。离开了有序竞争,没有“机会”或“权利”可言。



6·如果4岁的女孩如京剧神童刘源,或一个80岁的老叟如前总统里根,或一个终年坐在轮椅上的残疾人如科学家霍金,试图参加奥运百米或某一级别的赛事,被竞赛规则所阻止,这也是公平的。因为他们前定的条件不具备参加有序竞争的资格或能力。或者也可以这样说:刘源、里根、霍金尽可以去参加,但要遵从有序竞争规则。那么,他们参加百米赛事的结果是可以想象的。尽管这样看问题似乎不那么温情脉脉,但也只能这样了。这也就是有序竞争前提下的“机会的平等”和“权利的平等”。“平等”学说,在这里并不考虑刘源何以未到参赛年龄、里根何以过了参赛年龄、霍金何以致残——从而不能参加赛事?“平等”学说尤其不能为了让刘源、里根、霍金等人参赛,就说赛事不公平,不平等,从而致力于使之平等的工作。譬如,要刘源“快快长大”,尽快长到20岁,要里根“恢复青春”,往回活到30岁,要霍金“重新站起来”,丢到轮椅,等等。这些工作无论如何浪漫,如何积极,如何富有人道理想,都不是“平等”学说鼓励人们要去做的。前定条件,不得追溯。“平等”说致力的,恒在有序竞争条件下的“机会平等”与“权利平等”。



美国学者萨皮罗(J.Salwyn Schapiro)曾经论及关于自由主义与平等原则的关系,他说——



“平等是自由主义的另一条基本原则。自由主义宣布所有人一律平等。当然,不应忘记,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有同样的能力、同样的道德理解力或同样的个人魅力。它的含义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有同等的权利,有权享受同等的公民自由。任何法律都不得授予一些人特权或强加给另一些人特殊的歧视;不论一项法律的目的是援助、保护或惩罚,它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自由主义向所有特权发起无休止的攻击,不管这些特权是基于出身、财富、种族、教义或性别。在自由主义看来,这些特权是对个人发展的人为障碍。”



这话说得对理解自由主义的平等观是极具启发性的。他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我看来,萨皮罗所谓的“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有同样的能力、同样的道德理解力或同样的个人魅力”云云,也就蕴含着“机会的平等”这个思想在内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机会,也就是权利。自由主义者反对某些个人或组织“非法”享有更多的权利,其实质也便是反对某些个人或组织“非法”享有更多的机会。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并且对“机会平等”有所言说。他认为“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这个意见,也就是“有序竞争原则”了。有序竞争原则,可能是关于平等学说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



离开“有序竞争原则”,离开“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而去谈论或追求最终结果的平等,或者谈论并追溯何以获得或未曾获得机会与权利的根由,都离开“平等”的要义甚远,甚至也许并不再是平等。并且,由于“追溯”过程中非理性“清算”的介入,批判的武器转化为武器的批判这类沥血的风景总是存在可能性或必然性的——人类已经不止一次有过这类苦难经验了。假如这样来看待问题,诺齐克的个人财产权利不可转让与剥夺说。哈耶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不平等说,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作者:老金在线寒山小径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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